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藏三
郭謝桃
陳彰茂
相 對 人 黃水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水龍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 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繼承人因 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54 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依上揭規定,必須被繼承人有死亡之 事實或經死亡宣告致繼承開始,且於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 下,始得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黃水龍間存有訴訟 問題,因被繼承人黃水龍已於民國21年4月9日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均已過世,致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爰向法院聲請為 被繼承人黃水龍選任遺產管理人,以利聲請人行使權利等語 。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水龍於21年4月9日死亡,配偶陳林氏 堂於10年10月3日過世,長子蔡天子被他人收養,母親黃陳 氏帶年籍不詳,父親黃讚9年7月8日過世,固有聲請人提出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為據。惟查,本件被繼承人黃水龍之 兄弟姐妹中,其中有弟弟黃振良於48年2月26日始過世,有 除戶謄本為證。職此,被繼承人弟弟黃振良依法已概括繼承 被繼承人黃水龍之遺產,是本件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 形,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