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388號
TNDV,101,司聲,388,20120629,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彬
相 對 人 林洪寶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中關於「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月3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侯永鑫於民國101年5月7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規定,於非訟 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1/1頁


參考資料
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