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371號
TNDV,101,司聲,371,201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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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相 對 人 蘇裕錩即蘇璟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訂立債 權讓與契約,受讓原債權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及一切利益。聲 請人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 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本 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讓與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退回信封、相對 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區○○路1段176巷21弄 20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 達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招 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惟均係因「招 領逾期」而退回,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 不明,蓋招領逾期未領之原因甚多,如相對人一時不在致未 領取或拒絕收受等均屬之,此與民法第97條規定不符。故揆 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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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