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133號
TNDV,101,司繼,1133,2012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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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陳瀅宇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勝雄(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鄰○○路32號之1)於101年5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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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