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陳瓊雯
相 對 人 金澤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0年8月31日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 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抵押權設定借款證明書影 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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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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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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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將軍區 ○○○段│3085│建│574.00 │96分之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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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將軍區 ○○○段│3086│道│77.00 │96分之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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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將軍區 ○○○段│3095│道│101.00 │96分之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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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南市│將軍區 ○○○段│3105│建│869.00 │96分之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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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南市│將軍區 ○○○段│3130│道│48.00 │96分之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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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南市│將軍區 ○○○段│3326│道│54.00 │8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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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台南市│將軍區 ○○○段│3327│道│59.00 │8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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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台南市│將軍區 ○○○段│3328│建│126.00 │8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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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台南市│將軍區 ○○○段│3349│建│282.00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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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台南市│將軍區 ○○○段│3350│道│38.00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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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台南市│將軍區 ○○○段│3351│道│45.00 │5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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