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非訟代理人 林文城
相 對 人 林恆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6月8日向聲請人貸款 新臺幣(下同)①2,200,000元②950,000元,約定貸款期限 至119年6月8日止,按月分期攤還本息,如積欠貸款本息達3 個月者,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相對 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 記在案。詎相對人自①100年10月8日②100年11月8日起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已達3個月以上,尚欠本金①1,739,711 元②765,65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貸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分行催收 紀錄卡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2件 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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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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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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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安平區 ○ ○○段 │104 │建│7526.00 │10000分之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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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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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雨│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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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14層樓房│86│86│平│鋼筋│12│1.│平│全部 │
│ │68│郡平路181號 │平區金華│鋼筋混凝│.0│.0│方│混凝│.5│46│方│ │
│ │4 │五樓之5 │段104地 │土造 │7 │7 │公│土造│5 │ │公│ │
│ │ │ │號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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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金華段1055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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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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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地│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下│ │ │ │
│ │號│ │ │ │一│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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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台南市安平區│台南市安│14層樓房│26│26│平│100000│
│ │55│郡平路181號 │平區金華│鋼筋混凝│.1│.1│方│分之27│
│ │7 │地下一層 │段104地 │土造 │8 │8 │公│1 │
│ │ │ │號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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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金華段1055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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