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蔡佳家即蔡家如
相 對 人 階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階進企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月5日起至10 5年1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階進企業有限公司於①94年2月2日②94年3月7日 向聲請人借用①5,000,000元②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 ■日期轉換■止,■片語■(期限)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 還。詎相對人自■日期轉換■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7,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 書影本、借款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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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台南市│ 永康區 ○ ○○段 │323 │建│273.72 │全部 │
│001 ├───┴────┴────┴──┴─┴────┴────┤
│ │重測前:永康段956-16地號 │
├──┼───┬────┬────┬──┬─┬────┬────┤
│ │台南市│ 永康區 ○ ○○段 │324 │建│550.28 │全部 │
│002 ├───┴────┴────┴──┴─┴────┴────┤
│ │重測前:永康段956-15地號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12│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層樓房 │10│10│平│全部 │
│ │2 │大橋里中正路│康區亞太│鋼造 │5.│5.│方│ │
│ │ │279巷2弄31號│段323地 │ │12│12│公│ │
│ │ │ │號 │ │ │ │尺│ │
├──┴─┴──────┴────┴────┴─┴─┴─┴───┤
│重測前:永康段3307建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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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2 │12│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層鋼造 │22│22│平│全部 │
│ │4 │大橋里中正路│康區亞太│ │3.│3.│方│ │
│ │ │279巷2弄33號│段324地 │ │20│20│公│ │
│ │ │ │號 │ │ │ │尺│ │
├──┴─┴──────┴────┴────┴─┴─┴─┴───┤
│重測前:永康段3310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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