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5747號
TPEV,90,北簡,15747,2001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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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七四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
  訴訟代理人 許瑞君
  被   告 甲○○
  被   告 萬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成
  被   告 美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七四七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
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所簽發而由其餘被告萬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背書,票號 為BA0000000,票面金額新台幣十九萬二千元,到期日八十九年九月三十 日,付款人為安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之支票乙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 乙件為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法   官 蕭忠仁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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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城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