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呂清元
相 對 人 杜進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杜進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8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民國110年8月15日, 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杜進長於100年8月17日、100年9月2日向聲請人借 用780,000元、50,000元,約定每月計付利息1次。詎相對人 屆期未依約繳納本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 票影本4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信託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 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另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未保存登記建物,惟該部分無法 特定又無抵押權設定登記,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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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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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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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歸仁區 ○○○段│1083│建│118.7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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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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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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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8│台南市歸仁區│台南市歸│2層樓房 │27│42│16│86│平│鋼筋│3.│平│全部 │
│ │5 │看西里成功路│仁區成功│鋼筋混凝│.6│.5│.0│.2│方│混凝│49│方│ │
│ │ │2段31號 │段1083地│土造 │3 │0 │7 │0 │公│土造│ │公│ │
│ │ │ │號 │ │ │ │ │ │尺│ │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