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五О一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振輔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聲
被 告 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繼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再勝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五О一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
日下午五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伍拾參萬參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簽發,而 由被告萬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背書,面額為新台幣肆佰伍拾參萬參仟玖佰肆拾陸 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遭退票,追索無 效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 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訴請被告依發票人及背書人之責,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 法 官 洪純莉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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