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252號
TNDV,101,司促,17252,201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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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7252號
債 權 人 姜俊青
      姜婉櫻
      姜碧宮
      姜翠雪
      姜昭妃
      姜萍姬
      姜憶齡
      姜燕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文山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對於支 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又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 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 、第4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文山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 主張之債權業據本院核發95年度促字第63423號支付命令並 已確定在案,此有債權人所提之上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 本在卷可憑;又原債權人之一姜張金鳳雖已死亡,依法該確 定之支付命令對其繼受人仍有效力,亦無重新聲請之必要, 是債權人就與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同一標的重複聲請,依上開 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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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