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7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樓、28樓、30樓
債 務 人 陸少康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柒萬柒仟叁佰零陸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94
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經濟部95年1月2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號函
釋,其法人人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陸少康於民國92年5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
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及十五條之約定,應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帳款入帳時持卡人電腦評分結果適用之差別利率
年息(最高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日息萬分之五點四
) ,自起息日起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
四捨五入)之利息;其中,分期帳款以帳單繳款截止
日次日為起息日,其餘帳款以各筆帳款入帳日為起息
日;惟債權人得在前述最高利率範圍內視持卡人之信
用狀況與金融機構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若
持卡人於適用期間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
款、第七款至第十款或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
第十五款之各款約定情事之一者,或持卡人已無持有
本行任何一張流通信用卡時,債權人得逕行調高持卡
人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
(三)經查,截至101年5月23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77,30
6元整帳款未付,連同截至101年5月23日為止之循環
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165,585元整帳款未付,迭經
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四)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