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967號
TNDV,101,司促,16967,2012061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67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
法定代理人 邱献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國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一一條依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 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王國印於 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六日死亡,故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 債務人已死亡,債務人即無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所為之聲 請,因欠缺當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於 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