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4863號
TPEV,90,北簡,14863,20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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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六三號
  原   告 甲○○即耕新印刷品行
  被   告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泉
  訴訟代理人 楊玉樹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六三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
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給付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年六月二 十三日,票據號碼HZ0000000,票據金額新台幣四十四萬元,付款人為 台灣省合作金庫南京東路支庫之支票乙紙,詎於如附表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 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乙件為證。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庭並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 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呂淑玲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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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