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181號
TNDV,101,司促,16181,2012060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8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


債 務 人 林愷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愷廉於民國100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08月25日
起至民國105年09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3.5%計付
,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
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
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
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
,即自民國101年0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
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1年03月18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42504元整,及
自民國101年0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