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4785號
TNDV,101,司促,14785,2012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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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85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西港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憲榮
非訟代理人 黃耀漢
債 務 人 謝王金

債 務 人 謝國慶

一、債務人謝王金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
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相
同利率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四
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四)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
權人對債務人謝王金蜜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謝國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七三九條、第七四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
謝國慶為系爭債務之保證人,復查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
事,且未據債權人證明其就主債務人謝王金蜜之財產強制執
行而無效果。是以,債務人謝國慶所負之責任係普通保證,
則依民法第七四五條之規定,須債權人對債務人謝王金蜜之
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由債務人謝國慶給付之,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謝國慶與債務人謝王金蜜連帶給付上開金額之
部分,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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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