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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955號
TNDV,101,司促,13955,2012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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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955號
債 權 人 謝良逢


債 務 人 曾國樑即曾健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國凱即曾健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國聯即曾健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吳麗雲曾健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義雄
一、債務人曾國凱曾國聯曾國樑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曾健助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義雄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壹佰
萬元②壹佰萬元③壹佰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三月九
日②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③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
零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
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法第一一七四
條第一項、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一一
四八條第二項、第一一五三條第一項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
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
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債權人持有發票人曾健助所簽發
之支票,惟發票人曾健助業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死亡
,債權人向曾健助之繼承人曾國樑曾國凱曾國聯、曾吳
麗雲與背書人陳義雄請求清償,惟債務人曾吳麗雲已向本院
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一○一年司繼字第五二六號准予備查
在案,債權人對曾吳麗雲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而債
務人曾國樑業已向本院呈報遺產清冊,經本院一○一年度司
繼字五二七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本院家事法庭公告及裁定
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債務人曾國樑曾國凱曾國聯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上開
准許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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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