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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814號
TNDV,100,訴,814,201206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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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14號
原   告 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雯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俊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業於事實及理由欄七敘明: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就此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 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駁回假執行聲請之諭知。」等語;復 於結論欄引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顯見法 院係認應逕依職權諭知原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之旨。 故主文欄第四項「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等文字,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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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