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菁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芳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01 年5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