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36號
TNDV,100,勞訴,36,2012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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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清原等間因本院100 年度勞訴字第36號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769,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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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