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912號
TNDM,92,訴,912,20120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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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912號
證   人 馬作正
上列證人因被告郭炎塗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馬作正科罰鍰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 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 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證人馬作正因被告郭炎塗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01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審理期日 到庭作證。證人馬作正之傳票於同年2月3日下午14時24分送 達其位於新北市○○區○○街9巷2弄2號3樓住所,由其本人 親自收受,是證人馬作正業經合法傳喚無訛。惟證人馬作正 仍拒不到庭。以上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同年 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刑事報到單各1紙附卷足證(見本院24 卷第93頁、第10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 項後段,對於證人馬作正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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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