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143號
TNDM,101,聲,1143,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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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宜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
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宜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宜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宜煌於民國99、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 第30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 00年度簡字第23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士簡字第2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之罪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4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2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則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向本 院提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程序上自 無不合。
三、次查,受刑人自100年7月9日入監合併執行上開刑期後,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6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09911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9月2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 101109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 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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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