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燕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二八號、一0一年度執字第三一三三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燕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燕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呂燕華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 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