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087號
TNDM,101,聲,1087,201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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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邵信瑜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本院101 年度訴緝字第36號)案件,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家庭經濟狀況不佳,為單親家庭,且 與祖父、父親同住,有固定之居所,開庭時會隨傳隨到,無 逃亡之虞,亦不敢再為犯罪行為。被告因外出工作,並未收 到傳票,以致並未前往開庭應訊。又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業 已坦承不諱,有悔改之心,為此聲請停止羈押,以使被告能 先行外出工作,以解決家中經濟困境,屆時定會準時到案執 行云云。
二、查被告前因犯公共危險等罪,於本院審理中逃匿,嗣於民國 101 年5月3日晚間經警緝獲後,解送本院歸案,本院訊問後 ,以其涉犯公共危險罪嫌,嫌疑重大,且前經通緝到案,仍 不到庭審理,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 羈押之必要,於101 年5月4日簽發押票將其收押在案。茲被 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前於本案(原案 號:99年度訴字第1006號)行準備程序期間,即因逃匿拒未 到案審理,經本院於99年10月15日發布通緝,嗣於99年10月 18日為警緝獲,經本院訊問後,以其無羈押之必要,予以飭 回,此有本院99年南院龍刑暑緝字第334 號通緝書、99年10 月1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查。詎被告於該案審理期間,再度逃 匿,又經本院於101 年2月8日發布通緝,至同年5月3日始為 警緝獲,此復有本院101年南院勤刑暑緝字第042號通緝書、 本院101 年5月4日訊問筆錄在卷可資查考。是被告於本案審 理中,業已兩度逃匿,其有逃亡之事實,至為顯明。雖本案 業已審結,然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自承並未居住戶籍地址 ,至101 年5月4日本院羈押訊問時,仍表示其係居住在戶籍 地附近,然不知地址等語。則被告前已有兩度遭本院通緝之 事實,復無固定住居所可資傳訊,顯無從僅以具保而確保其 到案執行,是本件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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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