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005號
TNDM,101,聲,1005,201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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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蕊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79號、執更字第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蕊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黃蕊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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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