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213號
101年度簡字第1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文雀
選任辯護人 李合法律師
趙培皓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
度偵字第1010號)、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第16191號),因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受理後(100年度訴字第1328號、101年度訴字
第40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潘文雀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共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潘文雀為加宏商號(址設臺南市○○區○○路145號)、紘 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紘騏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 91號1樓)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登記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 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當知營業人 應依購買貨物或服務之實際交易情況,取得統一發票,登載 記入帳冊,再憑以作為進項憑證,於申報營業稅時用以扣抵 銷項稅額。其明知加宏商號、紘騏公司實際上係向陳義華、 陳芳玉(該2人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 訴處分確定)購買貨物,並未與上玄宙有限公司(下稱上玄 宙公司)、瓚通有限公司(下稱瓚通公司)、山莆有限公司 (下稱山莆公司)、英立有限公司(下稱英立公司)、邦尼 有限公司(下稱邦尼公司)、巧魚有限公司(下稱巧魚公司 )、威信震有限公司(下稱威信震公司)、貿世國際有限公 司(下稱貿世公司)、奕琳有限公司(下稱奕琳公司)、笛 奧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笛奧公司)、歐蔓國際有限公司(下 稱歐蔓公司)、鑼水有限公司(下稱鑼水公司)、勤毅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勤毅公司)、翌騏有限公司(下稱翌騏公司 )、暐鴻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暐鴻公司)等虛設公司為實際 交易行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自民國92年6月6日起迄95年6月30日止,明知加宏商號實際 上並未與上玄宙公司、瓚通公司、山莆公司、英立公司、邦 尼公司、巧魚公司、威信震公司、貿世公司、奕琳公司、笛 奧公司等10家公司為任何交易,而紘騏公司實際上亦未與上 玄宙公司等公司為任何交易,竟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向陳義華、陳芳玉取得上揭公司虛開 之統一發票,充作加宏商號、紘騏公司之進項憑證,連續將 上揭虛開之統一發票充作不實會計憑證,登載記入帳冊。 ㈡隨後再分別基於使加宏商號、紘騏公司得以不正方法逃漏營 業稅之犯意,於申報92年5-6月、7-8月、9-10月、93年1-2 月、3-4月、7-8月、9-10月、11-12月、94年1-2月、3-4月 、5 -6月、7-8月、9-10月、11-12月、95年1-2月、3-4月、 5-6 月之各期營業稅之際,分別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 稅額,共34次(加宏商號、紘騏公司各17次,此部分所使用 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名稱、發票日期、號碼、進貨金額、稅 額等,分別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7及附表二編號1至17所載) ,使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而同意扣抵進項稅額,嚴重侵蝕 國家稅收,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之正確稽徵及 管理。
㈢又分別基於將不實會計憑證記入帳冊之之犯意,明知加宏商
號實際上係與陳義華、陳芳玉交易,並未與歐蔓公司等公司 交易,竟自95年9月20日起迄同年月26日止、95年11月22日 起迄同年12月12日止、96年1月10日起迄同年月22日止、96 年3月28日起迄同年4月10日止、96年5月17日起迄同年6月21 日止、96年7月17日起迄同年8月16日止、96年10月18日起迄 同年月25日止、96年11月4日起迄同年月19日止、97年1月23 日起迄同年2月21日止、97年3月26日起迄同年4月7日止。另 亦知紘騏公司實際上係與陳義華、陳芳玉交易,並未與笛奧 公司等公司交易,竟自95年9月8日起迄同年月21日止、95年 11月15日起迄同年12月10日止、96年1月10日起迄同年月16 日止、96年3月25日起迄同年4月15日止、96年5月5日起迄同 年6月22日止、96年7月17日起迄同年8月16日止、96年10月4 日起迄同年月18日止、96年11月10日起迄同年月22日止、97 年1月28日起迄同年2月12日止、97年3月8日起迄同年4月12 日止,竟向陳義華、陳芳玉取得笛奧公司、歐蔓公司、鑼水 公司、勤毅公司、翌騏公司、暐鴻公司等公司虛開之統一發 票,分別充當加宏商號、紘騏公司之進項憑證,登載記入帳 冊,共20次(加宏商號、紘騏公司各10次,其中96年4月24 日以前各4次,96年4月25日以後各6次,此部分記入帳冊所 使用不實統一發票之公司名稱、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進貨 金額、稅額等,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8至27及附表二編號18至 27所載)。
㈣再分別基於使加宏商號、紘騏公司得以不正方法逃漏營業稅 之犯意,於申報95年9-10月、11-12月、96年1-2月、3-4月 、5-6月、7-8月、9-10月、11- 12月、97年1-2月、3-4月之 各期營業稅之際,分別向稅捐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稅額,共 20次(加宏商號、紘騏公司各10次,其中96年4月24日以前 各4次,96年4月25日以後各6次,此部分所使用不實統一發 票之公司名稱、發票日期、發票號碼、進貨金額、稅額等, 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8至27及附表二編號18至27所載),使稅 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而同意扣抵進項稅額,嚴重侵蝕國家稅 收,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款之正確稽徵及管理。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資料可資證明:
㈠被告潘文雀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陳芳玉、陳義華、黃劉彩梅、黃秀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證述、證人陳芳玉、陳義華、吳秋華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 述。
㈢加宏商號逃漏稅案情報告(內含加宏商號設立異動資料、承 諾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不實發票、傳票及帳冊影本 、進出貨單、資金流向證明等資料)、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
稅局臺南縣分局南區國稅南縣三字第0990011706號函、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579、4580、5875、7198 、8150號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1號判 決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2878 號緩起訴處分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紘騏 公司逃漏稅案查核報告(內含紘騏公司取得上玄宙公司等公 司開立之不實發票明細、不實發票、傳票及帳冊影本等資料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告發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 稅局代收移送行政執行處滯納綜合所得稅、營業稅之稅款及 財務罰緩繳款書等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 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 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 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 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 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 ,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 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 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 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 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 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 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於95年7月1日以前之行為 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多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 算為新臺幣後,最多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95年7 月 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 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 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 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定其折算 標準(最高法院96年台非字第5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
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 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最 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新法修正施行後 ,即須分論併罰,惟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則應依連續犯規 定以一罪論,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 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⒊刑法第51條第5款有關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上限, 由不得逾20年提高為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 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
⒋又數罪併罰,部分犯罪行為在舊法,部分犯罪行為在新法, 裁判在新法施行後,如各罪均合於易科罰金,依最有利於行 為人之舊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研討結論要旨參照)。 ⒌綜上所述,經綜合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 決議,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 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㈡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已於95年5月24日修正,該法 第71條原法定刑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 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就被告違 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自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㈢再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月27日經修正公 布,修正前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 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嗣因經宣告違憲而於101年1月4日修 正為應處科刑,而不限於徒刑),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 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後第47條規 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 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 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 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本案被告係加宏商號、紘騏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不論依新舊法均成立前開罪名,就此部分 並無比較適用問題,惟101年1月4日修正代罰之商號或公司 負責人,應處科刑,並不限於徒刑部分,比較上則較舊法有 利,就被告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之新舊法比較,自以裁判時 法對被告較有利。
㈣按統一發票為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 ,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 38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為營業人附隨其業務而製作,屬 業務上所掌文書,其內容如有不實,而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即屬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所規範之對象。次 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 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 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 成立要件,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 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 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 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 。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 、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 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 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 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 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同條第2項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 復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 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 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核被告上揭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所為,係 連續犯修正前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 罪。又被告明知為不實事項先後多次將所取得虛開之統一發 票內容登載記入加宏商號、紘騏公司帳冊犯行,均時間緊接 ,且所犯罪名與構成要件復係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 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 而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㈢部分所為,分別係犯商業負責人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加宏商號、紘騏公司各 10次,共20罪)。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皆認被告此部分犯行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容有誤會 ,然因基礎社會事實同一,本院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 明。
㈤又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 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 ,應由公司負責。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 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 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 同法第47條第1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 嫁於公司負責人。是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 ,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自 無與他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而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 而刑法第55條所規定之牽連犯,必須同一人犯一罪而其方法 或結果行為另犯他罪名,始克相當;亦即必須同一犯罪主體 之二個以上犯罪行為間,具有目的與方法、或目的與結果之 關係,始得從一重處斷。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 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 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 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 係。且公司既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 故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當不可能成立連續犯,該公 司負責人因而代罰,亦不應成立連續犯,公司逃漏稅捐多次 ,其負責人應成立多次罪刑,併合處罰(最高法院92年度台 上字第4025號判決參照)。是被告就事實及理由欄一、㈡、 ㈣部分所為,分別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3款、第41 條之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及同法 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逃漏稅捐罪(各27次,共54罪)。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 皆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嫌 ,容有誤會,然因基礎社會事實同一,本院依法變更起訴法 條,併此敘明。
㈥又商號或公司負責人為商號或公司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 數次,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3款、第41條之商號 或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數罪 ,該數罪間須併合處罰,且該罪與其所犯其他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罪名間,不具牽連犯關係,且該罪與其所犯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亦不得成立連續犯。準 此,被告上揭所犯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 帳冊罪,與其代加宏商號受罰而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 1項第3款、第41條之商號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罪,或代紘騏公司受罰而犯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
法逃漏稅捐罪,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審酌被告身為商號及公司負責人,竟持不實之統一發票, 填載記入帳冊,並持以作為加宏商號、紘騏公司之進項憑證 ,據以申報營業稅,致加宏商號、紘騏公司逃漏營業稅捐, 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 制,本應嚴懲,惟考量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就其滯 欠稅款部分,亦自98年10月間起按月繳納多期,及參酌被告 生活狀況、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均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又被告部 分犯罪行為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且無該條例第3條、 第5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而減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
四、再者,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僅因一時思慮欠周,致罹刑章,且犯 後坦承犯行,堪認已有悔意,並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明願捐 款予公益團體以爭取緩刑宣告,且獲得檢察官之同意,而被 告亦於101年6月7日依與檢察官協商之條件,履行捐款新臺 幣50萬元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南分會之承 諾,此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在卷可參(100訴1328 卷第85頁),而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當庭表示同意給 予被告緩刑(100訴1328卷第60頁),則被告經此偵、審程 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法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 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95 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7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 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附表一:加宏商號部分
┌──┬───────┬──────┬──────┬──────┬──────┬────────┐
│編號│公司名稱 │發 票 日 期 │發 票 號 碼 │金額/新台幣 │稅額/新台幣 │ 合計/新台幣 │
│ │ │年/月/日 │ │ │ │ │
├──┼───────┼──────┼──────┼──────┼──────┼────────┤
│ 1 │上玄宙公司 │92.6.6 │TU00000000 │ 7,500│ 375│ 7,875│
│ ├───────┼──────┼──────┼──────┼──────┼────────┤
│ │上玄宙公司 │92.6.9 │TU00000000 │ 38,640│ 1,932│ 40,572│
│ ├───────┼──────┼──────┼──────┼──────┼────────┤
│ │上玄宙公司 │92.6.10 │TU00000000 │ 14,700│ 735│ 15,435│
│ ├───────┼──────┼──────┼──────┼──────┼────────┤
│ │上玄宙公司 │92.6.10 │TU00000000 │ 24,600│ 1,230│ 25,830│
│ ├───────┼──────┼──────┼──────┼──────┼────────┤
│ │上玄宙公司 │92.6.11 │TU00000000 │ 14,400│ 720│ 15,120│
│ ├───────┼──────┼──────┼──────┼──────┼────────┤
│ │上玄宙公司 │92.6.12 │TU00000000 │ 9,360│ 468│ 9,828│
│ ├───────┼──────┼──────┼──────┼──────┼────────┤
│ │上玄宙公司 │92.6.12 │TU00000000 │ 11,700│ 585│ 12,285│
│ ├───────┼──────┼──────┼──────┼──────┼────────┤
│ │上玄宙公司 │92.6.12 │TU00000000 │ 5,400│ 270│ 5,670│
│ ├───────┼──────┼──────┼──────┼──────┼────────┤
│ │上玄宙公司 │92.6.16 │TU00000000 │ 14,040│ 702│ 14,742│
│ ├───────┼──────┼──────┼──────┼──────┼────────┤
│ │上玄宙公司 │92.6.16 │TU00000000 │ 11,960│ 598│ 12,558│
│ ├───────┼──────┼──────┼──────┼──────┼────────┤
│ │上玄宙公司 │92.6.18 │TU00000000 │ 14,386│ 719│ 15,105│
│ ├───────┼──────┼──────┼──────┼──────┼────────┤
│ │上玄宙公司 │92.6.18 │TU00000000 │ 38,109│ 1,906│ 40,015│
│ ├───────┼──────┼──────┼──────┼──────┼────────┤
│ │上玄宙公司 │92.6.19 │TU00000000 │ 9,338│ 467│ 9,805│
│ ├───────┼──────┼──────┼──────┼──────┼────────┤
│ │上玄宙公司 │92.6.19 │TU00000000 │ 10,852│ 543│ 11,395│
│ ├───────┼──────┼──────┼──────┼──────┼────────┤
│ │上玄宙公司 │92.6.19 │TU00000000 │ 7,571│ 379│ 7,950│
│ ├───────┼──────┼──────┼──────┼──────┼────────┤
│ │上玄宙公司 │92.6.20 │TU00000000 │ 9,590│ 480│ 10,070│
│ ├───────┼──────┼──────┼──────┼──────┼────────┤
│ │上玄宙公司 │92.6.20 │TU00000000 │ 18,929│ 946│ 19,875│
├──┼───────┼──────┼──────┼──────┼──────┼────────┤
│ 2 │瓚通公司 │92.8.12 │UU00000000 │ 95,505│ 4,775│ 100,280│
│ ├───────┼──────┼──────┼──────┼──────┼────────┤
│ │上玄宙公司 │92.8.14 │UU00000000 │ 21,957│ 1,098│ 23,055│
│ ├───────┼──────┼──────┼──────┼──────┼────────┤
│ │山莆公司 │92.8.14 │UU00000000 │ 20,960│ 1,048│ 22,008│
│ ├───────┼──────┼──────┼──────┼──────┼────────┤
│ │瓚通公司 │92.8.16 │UU00000000 │ 47,752│ 2,388│ 50,140│
│ ├───────┼──────┼──────┼──────┼──────┼────────┤
│ │山莆公司 │92.8.20 │UU00000000 │ 9,232│ 462│ 9,694│
│ ├───────┼──────┼──────┼──────┼──────┼────────┤
│ │上玄宙公司 │92.8.21 │UU00000000 │ 14,643│ 732│ 15,375│
│ ├───────┼──────┼──────┼──────┼──────┼────────┤
│ │上玄宙公司 │92.8.22 │UU00000000 │ 52,681│ 2,634│ 55,315│
│ ├───────┼──────┼──────┼──────┼──────┼────────┤
│ │上玄宙公司 │92.8.23 │UU00000000 │ 7,319│ 366│ 7,685│
│ ├───────┼──────┼──────┼──────┼──────┼────────┤
│ │上玄宙公司 │92.8.24 │UU00000000 │ 6,834│ 342│ 7,176│
│ ├───────┼──────┼──────┼──────┼──────┼────────┤
│ │山莆公司 │92.8.24 │UU00000000 │ 28,446│ 1,422│ 29,868│
│ ├───────┼──────┼──────┼──────┼──────┼────────┤
│ │上玄宙公司 │92.8.26 │UU00000000 │ 7,824│ 391│ 8,215│
│ ├───────┼──────┼──────┼──────┼──────┼────────┤
│ │山莆公司 │92.8.26 │UU00000000 │ 12,476│ 624│ 13,100│
│ ├───────┼──────┼──────┼──────┼──────┼────────┤
│ │山莆公司 │92.8.27 │UU00000000 │ 9,232│ 462│ 9,694│
├──┼───────┼──────┼──────┼──────┼──────┼────────┤
│ 3 │上玄宙公司 │92.10.13 │VU00000000 │ 40,886│ 2,044│ 42,930│
│ ├───────┼──────┼──────┼──────┼──────┼────────┤
│ │山莆公司 │92.10.13 │VU00000000 │ 64,128│ 3,206│ 67,334│
│ ├───────┼──────┼──────┼──────┼──────┼────────┤
│ │上玄宙公司 │92.10.14 │VU00000000 │ 47,448│ 2,372│ 49,820│
│ ├───────┼──────┼──────┼──────┼──────┼────────┤
│ │上玄宙公司 │92.10.15 │VU00000000 │ 18,595│ 930│ 19,525│
│ ├───────┼──────┼──────┼──────┼──────┼────────┤
│ │上玄宙公司 │92.10.15 │VU00000000 │ 66,629│ 3,331│ 69,960│
│ ├───────┼──────┼──────┼──────┼──────┼────────┤
│ │上玄宙公司 │92.10.16 │VU00000000 │ 48,457│ 2,423│ 50,880│
├──┼───────┼──────┼──────┼──────┼──────┼────────┤
│ 4 │英立公司 │93.1.5 │XU00000000 │ 29,314│ 1,466│ 30,780│
│ ├───────┼──────┼──────┼──────┼──────┼────────┤
│ │英立公司 │93.1.10 │XU00000000 │ 50,595│ 2,530│ 53,125│
│ ├───────┼──────┼──────┼──────┼──────┼────────┤
│ │英立公司 │93.1.11 │XU00000000 │ 47,571│ 2,379│ 49,950│
│ ├───────┼──────┼──────┼──────┼──────┼────────┤
│ │英立公司 │93.1.14 │XU00000000 │ 36,000│ 1,800│ 37,800│
│ ├───────┼──────┼──────┼──────┼──────┼────────┤
│ │英立公司 │93.1.18 │XU00000000 │ 47,762│ 2,388│ 50,150│
│ ├───────┼──────┼──────┼──────┼──────┼────────┤
│ │英立公司 │93.2.3 │XU00000000 │ 24,429│ 1,221│ 25,650│
│ ├───────┼──────┼──────┼──────┼──────┼────────┤
│ │山莆公司 │93.2.14 │XU00000000 │ 28,267│ 1,413│ 29,680│
│ ├───────┼──────┼──────┼──────┼──────┼────────┤
│ │瓚通公司 │93.2.18 │XU00000000 │ 16,335│ 817│ 17,152│
│ ├───────┼──────┼──────┼──────┼──────┼────────┤
│ │瓚通公司 │93.2.20 │XU00000000 │ 18,929│ 946│ 19,875│
│ ├───────┼──────┼──────┼──────┼──────┼────────┤
│ │上玄宙公司 │93.2.23 │XU00000000 │ 12,367│ 618│ 12,985│
│ ├───────┼──────┼──────┼──────┼──────┼────────┤
│ │瓚通公司 │93.2.24 │XU00000000 │ 26,545│ 1,327│ 27,872│
│ ├───────┼──────┼──────┼──────┼──────┼────────┤
│ │上玄宙公司 │93.2.24 │XU00000000 │ 18,929│ 946│ 19,875│
│ ├───────┼──────┼──────┼──────┼──────┼────────┤
│ │瓚通公司 │93.2.25 │XU00000000 │ 25,013│ 1,251│ 26,264│
├──┼───────┼──────┼──────┼──────┼──────┼────────┤
│ 5 │瓚通公司 │93.3.29 │YU00000000 │ 190,476│ 9,524│ 200,000│
│ ├───────┼──────┼──────┼──────┼──────┼────────┤
│ │瓚通公司 │93.4.7 │YU00000000 │ 190,476│ 9,524│ 200,000│
│ ├───────┼──────┼──────┼──────┼──────┼────────┤
│ │瓚通公司 │93.4.9 │YU00000000 │ 190,476│ 9,524│ 200,000│
│ ├───────┼──────┼──────┼──────┼──────┼────────┤
│ │瓚通公司 │93.4.11 │YU00000000 │ 190,476│ 9,524│ 200,000│
│ ├───────┼──────┼──────┼──────┼──────┼────────┤
│ │瓚通公司 │93.4.13 │YU00000000 │ 190,476│ 9,524│ 200,000│
├──┼───────┼──────┼──────┼──────┼──────┼────────┤
│ 6 │英立公司 │93.7.6 │AU00000000 │ 124,343│ 6,217│ 130,560│
│ ├───────┼──────┼──────┼──────┼──────┼────────┤
│ │英立公司 │93.7.15 │AU00000000 │ 180,419│ 9,021│ 189,440│
│ ├───────┼──────┼──────┼──────┼──────┼────────┤
│ │英立公司 │93.7.24 │AU00000000 │ 225,524│ 11,276│ 236,800│
│ ├───────┼──────┼──────┼──────┼──────┼────────┤
│ │英立公司 │93.7.26 │AU00000000 │ 250,667│ 12,533│ 263,200│
├──┼───────┼──────┼──────┼──────┼──────┼────────┤
│ 7 │邦尼公司 │93.9.1 │BU00000000 │ 28,586│ 1,429│ 30,015│
│ ├───────┼──────┼──────┼──────┼──────┼────────┤
│ │邦尼公司 │93.9.2 │BU00000000 │ 21,874│ 1,094│ 22,968│
│ ├───────┼──────┼──────┼──────┼──────┼────────┤
│ │英立公司 │93.9.4 │BU00000000 │ 190,476│ 9,524│ 200,000│
│ ├───────┼──────┼──────┼──────┼──────┼────────┤
│ │邦尼公司 │93.9.8 │BU00000000 │ 61,646│ 3,082│ 64,728│
│ ├───────┼──────┼──────┼──────┼──────┼────────┤
│ │邦尼公司 │93.9.8 │BU00000000 │ 157,143│ 7,857│ 165,000│
│ ├───────┼──────┼──────┼──────┼──────┼────────┤
│ │邦尼公司 │93.9.13 │BU00000000 │ 35,794│ 1,790│ 37,584│
│ ├───────┼──────┼──────┼──────┼──────┼────────┤
│ │英立公司 │93.9.15 │BU00000000 │ 238,095│ 11,905│ 250,000│
│ ├───────┼──────┼──────┼──────┼──────┼────────┤
│ │邦尼公司 │93.9.17 │BU00000000 │ 17,897│ 895│ 18,792│
│ ├───────┼──────┼──────┼──────┼──────┼────────┤
│ │英立公司 │93.9.20 │BU00000000 │ 227,264│ 11,363│ 238,627│
│ ├───────┼──────┼──────┼──────┼──────┼────────┤
│ │邦尼公司 │93.9.22 │BU00000000 │ 28,337│ 1,417│ 29,754│
│ ├───────┼──────┼──────┼──────┼──────┼────────┤
│ │邦尼公司 │93.9.27 │BU00000000 │ 57,171│ 2,859│ 60,030│
│ ├───────┼──────┼──────┼──────┼──────┼────────┤
│ │邦尼公司 │93.9.27 │BU00000000 │ 21,129│ 1056│ 22,185│
│ ├───────┼──────┼──────┼──────┼──────┼────────┤
│ │邦尼公司 │93.10.4 │BU00000000 │ 24,111│ 1,206│ 25,317│
│ ├───────┼──────┼──────┼──────┼──────┼────────┤
│ │邦尼公司 │93.10.29 │BU00000000 │ 176,190│ 8,810│ 185,000│
├──┼───────┼──────┼──────┼──────┼──────┼────────┤
│ 8 │英立公司 │93.11.4 │CU00000000 │ 238,095│ 11,905│ 25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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