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0年度,13873號
TPEV,90,北簡,13873,200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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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八七三號
  原   告 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聖棻
  訴訟代理人 薛聖梅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八七三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
五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為原告公司之員工,依兩造簽署之工作契約,被告在任職期間內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將原告交付其保管之「超級東西軍」節目錄影預支 款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遺失,依兩造簽署之工作契約第五條、第十二條之約 定,被告應負賠償之責,被告未克盡職責自知有錯,乃向原告承諾其將負責分期 償還全額,詎被告於九十年二月份離職後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 原告委託律師發函催告被告於五日內清償,被告於同年月二十三日收受通知後仍 不為清償,被告尚積欠十六萬二千一百五十七元及自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未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不爭執其真正之工作契約、簽呈、函 件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一份為證,被告除辯稱:其將上開三十萬元放在背包內 置於座位旁,沒有鎖,後來發現該三十萬元被偷了,伊有向警方報案等語,並提 出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為證外,對其餘事實並不爭執,然被告既自承其就上 開三十萬元款項應負保管之責,其將三十萬元之款項放在背包內而未上鎖或為其 他安全措施,堪認其就該款項之保管確有疏忽、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且 被告已簽名承諾願負責償還,被告自應繼續依約履行清償之責。二、從而,原告據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十六萬二千一百五十七元,及自九十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 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步英                   法   官 羅富美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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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