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1年度,50號
TNDM,101,交簡附民,50,2012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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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謝明花
周于琳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
被 告 鄭建和


被 告 沅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榮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鄭建和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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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