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274號
TPDV,99,訴,2274,2012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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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鍾佩君
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曉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大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
訴字第2274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 萬6,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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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大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