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9年度,18號
TPDV,99,智,18,2012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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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18號
原   告  Microchi.
       晶片科技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ve Sa.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黃麗蓉律師
複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被   告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國肇
被   告  陳建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黃渝清律師
      張 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八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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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片科技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