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211號
TPDV,99,建,211,2012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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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易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
211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4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
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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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