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8年度,101號
TPDV,98,建,101,2012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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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際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龍田好來屋工程行給付承攬報報酬
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28 萬6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06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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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際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