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146號
TPDV,101,除,1146,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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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綠色叢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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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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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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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王選南│中國信託商業│101年1月18日│103,500元 │BZ0000000 │
│ │ │銀行新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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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色叢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