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13號
聲 請 人 廖家儀即廖福山之.
法定代理人 黃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6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33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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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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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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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 0 │1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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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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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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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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