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047號
TPDV,101,除,1047,201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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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王瑞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50號裁定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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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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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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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74ND0000000-0 │ 1 │1000│
│ │限公司 │ │ │ │
├──┼─────────────┼───────┼──┼──┤
│002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74ND0000000-0 │ 1 │1000│
│ │限公司 │ │ │ │
├──┼─────────────┼───────┼──┼──┤
│003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74ND0000000-0 │ 1 │1000│
│ │限公司 │ │ │ │
├──┼─────────────┼───────┼──┼──┤
│004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87NX0000000-0 │ 1 │ 522│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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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88NX0000000-0 │ 1 │ 400│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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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86NX0000000-0 │ 1 │ 480│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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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