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5號
TPDV,101,訴,95,2012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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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5號
上訴人即被告 楊忠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林岱蓉因101年訴字第95號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佰玖
拾叁萬伍仟柒佰叁拾肆元(上訴人占有系爭土地面積41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14萬4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捌萬玖仟柒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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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