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相 對 人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新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豬狩茂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猪狩茂住日本東京都新宿區四丁目33番4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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