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562號
原 告 許明雪
被 告 金威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君賢
即監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6 月18日年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惟公司與董事間 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 代表公司為訴訟,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第213 條定有明 文,其立法目的乃恐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有循 私之舉。若公司已解散行清算程序,公司董事雖不得以董事 身分執行職務,而應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但公司之清算 ,原則上以董事為清算人,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復定 有明文。且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 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公司法第324 條亦有明文。是董事原 則上應為清算人,且清算人之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則董事以 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亦難免有循私之舉。依同一法理 ,仍不宜由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次按清算中, 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法仍應由監 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最高法 院94年度臺上字第230 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於民國95 年11月9 日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 稽,依公司法第26之1 條準用第24條規定,應進入清算程序 ,然本件為董事與被告公司間之訴訟,依首揭說明,自應以 被告之監察人韓君賢為被告法定代理人進行本件訴訟,先予 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其原係被告公司之董事,惟其於91年8 月31 日因為出國求職,遂向被告提出辭職通知書,且由被告董事 長林宜群簽收,並承諾依法變更公司登記。嗣被告於95年11 月9 日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在案,並積欠營業稅達新臺幣2,63 8,900 元,因被告怠於執行變更登記,致財政部認定原告為
法定清算人,於100 年12月16日做出限制原告出境之處分, 嚴重影響原告之權益。然依公司法第192 條第4 項及民法第 549 條第1 項規定,董事不論是否有任期,或其事由如何, 得為一方之辭任,不須公司之承諾。原告向被告公司提出辭 任董事之意思表示,即應生效,爰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董事 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該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臺 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查,臺北市政府已於95年11月9 日以府建商字第09571264600 號函廢止被告公司之登記在案 ,此有臺北市政府於101 年5 月9 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1836 80900號函可參;本件原告主張其已於91年8 月31日向當時之 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林宜群為辭任董事職務之意思 表示,然被告公司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辦董事變更登記,有公 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且現遭列為被告公司之法定清算人,亦 有財政部100 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89261號函附卷可 稽,是兩造間是否存有董事職務之委任關係,即屬不明確, 而原告是否為被告之董事,攸關原告對於被告是否有身為清 算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且有受追繳罰鍰及限制出境等危險, 且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確認兩 造間之董事職務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自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已於91年8 月31日向被告提出辭職通知書 ,且確由被告公司董事長林宜群簽收,並由兩造簽署離職員 工股票購回合約書,惟被告仍未辦理董事變更登記等情,業 據其提出該辭職通知書暨回函、離職員工股票購回合約書、 被告公司該月回收股票號碼清冊及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為 證,復經臺北市政府函覆本院在卷;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 主張為真實。
六、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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