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484號
TPDV,101,訴,2484,201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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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84號
原 告 劉和子
之1


訴訟代理人 劉恆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必信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伍仟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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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