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375號
TPDV,101,訴,2375,201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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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75號
原 告 王公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百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
,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参佰
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参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参萬捌仟壹佰貳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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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