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點交行為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346號
TPDV,101,訴,2346,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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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46號
原 告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紹文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陳化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陸寶珠間請求確認點交
行為無效管理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點交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為確認被
告間未依法點交,其點交行為無效,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
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
之一即1,650,000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
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及法定代理人之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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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