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324號
TPDV,101,訴,2324,201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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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24號
原   告 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思Bruno .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蕭彣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志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由施絡朗(LaurentSCHMITT)出具之委任狀,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係由訴訟代理人起訴,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 詢所示,原告法定代理人為施絡朗(Laurent SCHMITT), 而非起訴狀所載之衛思(Bruno WIRTH),是本件訴訟代理 人之代理權尚有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主 文所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亦請一併補正或說明下列事項:
①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②原告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③依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新北市中和區,戶籍設於臺南市,本 院有管轄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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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