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25號
TPDV,101,訴,2125,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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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25號
原 告 彭正彥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委
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
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
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應
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新臺
幣壹佰伍拾萬元加十分之一即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
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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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雲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