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995號
TPDV,101,訴,1995,2012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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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5號
原   告 耀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沈學斌
被   告 梓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嗣 被告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而經本院核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940元,於民國101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 費6,44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答詢表一紙在卷足憑。是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原告之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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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基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梓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