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7號
原 告 艾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裕德
訴訟代理人 何瑞卿
劉家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捷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
59,596元,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3,100 元
(依本件起訴日民國101 年2 月22日台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
29 .752 計算,計算式:59,596×29.752=1,773,100.192 ,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12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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