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149號
TPDV,101,訴,1149,2012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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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49號
原   告 秦雅琪
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陳信宏律師
複代理人  嵇珮晶律師
被   告 連庭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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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