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49號原 告 秦雅琪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律師 陳信宏律師複代理人 嵇珮晶律師被 告 連庭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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