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401號
TPDV,101,聲,401,201206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相對人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間返
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案號為本院101年度小抗字第3號),聲請法
官及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執行職務。又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 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同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法官 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並應自為聲請之 日起,於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迴避原因。本節 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 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284條及第39條分別 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定法官曾參與該訴 訟事件前審裁判者之迴避,係用以保障當事人審級之利益, 如參與第一審判決之法官復參與第二審判決,或參與第二審 判決之法官復參與第三審判決,則當事人對於審級之利益即 有欠缺(最高法院48年台再字第5號判例意旨參照)。至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 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 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 ,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 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 旨參照)。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 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 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 第423號判例、75年度台抗字第262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之本院新店簡易庭100年 度店小字第309號案件之訴訟救助,承審法官楊晉佳、宣玉 華、羅郁婷及書記官楊婷雅多次枉法刁難,故意隱匿訴訟救 助之依據,並於案內登載不實之依據,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之1規定,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 、第7條規定,應依憲法第24條及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辦理。又上開承審法官及書記官除審理本院101年度 小上字第2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復審理本院101年度 小抗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1年度救字第56號、101



年度救字第62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2 條第7款規定。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 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上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云云。三、經查,本院101年度小抗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已經 承審法官及書記官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抗告 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 說明,則承審法官及書記官就該抗告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 ,聲請人即不得再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又聲請人因與相 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不服本院新店簡易庭100年度 店小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及於101年1月31日所為駁回其追 加之訴及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乃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經 本院以101年度小上字第24號及101年度小抗字第3號審理中 ,聲請人乃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56號、 101年度救字第62號受理,並經本院分別於101年2月29日、 同年3月7日、同年4月25日及同年5月2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訴 訟救助之聲請、上訴及抗告在案。足見本院101年度小上字 第24號、101年度小抗字第3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及101年 度救字第56號、101年度救字第62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均為 同審級之訴訟事件,該等案件之承審法官及書記官自無參與 前審裁判而有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之情事可言,顯與民事訴 訟法第32條第7款之聲請迴避要件不符。至聲請人雖主張承 審法官承審訴訟救助案件多次刁難及隱匿證據,應依同法第 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迴避云云,惟聲請人未陳明具體事狀, 更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自不能率爾認定該承審法 官或書記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綜上,聲請人聲請迴避事 由,均未釋明承審法官及書記官於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 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 情,自與聲請迴避之要件不符。此外,聲請人亦未提出足供 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供釋明所舉聲請迴避之原因,揆諸 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1/1頁


參考資料
賴世雄智網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