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393號
TPDV,101,聲,393,2012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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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吳子敬
相 對 人 洪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223
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元後,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全字第四四三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部份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三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只須當事人 提起異議之訴,在該異議之訴確定前,法院如認有必要,得 依職權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其在當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時,法院亦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至該異議之訴實體上有無理由, 則非法院於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時應予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 93年度台抗字第723 號裁定參照)。次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 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 。惟此項擔保係備供強制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 賠償,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 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 能遭受之損害,在確定判決命為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債權 人因停止執行延後受償,未能即時利用該款項,所可能遭受 之損害而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521 號裁定參照)。 假扣押之執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例如將 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其程序即為終結(最高 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225號判例參照)。是以倘假扣押標的 尚未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假扣押執行程序即尚未終結。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433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就 如附表所示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 101 年度訴字第222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 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院審酌相對人於上開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 萬元



,則債權人即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經由拍賣上開動 產受償之債權額預估為197 萬元,其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 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依 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 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最妥適標準。又 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民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 定為197 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金額,得上訴 第三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 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依序為1 年4 月、2 年、1 年, 預估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自起訴時迄判決確定時止,約需4 年4 月。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所受 利息損失約為42萬3,550 元(計算式:1,970,000 元×5%× 4.3 年=423,550元,元以下4 捨5 入),爰取其概數42萬4, 000 元作為估算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因而 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依據,並據以酌定應供擔 保之金額。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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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長×寬×高(公分)│ 數量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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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桌子 │ 60×60 │ 30張 │編號為1 至32號,但缺│
│ │ │ │ │編號4 號、14號、24號│
│ │ │ │ │,另有1 張桌子未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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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桌上型電腦 │ │ 1 台 │ │
│ │(含主機跟螢幕、主│ 無 │ │ │
│ │機型號:華碩METAL │ │ │ │
│ │WARE)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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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落地型冷氣機 │ │ 1 台 │ │
│ │(TATUNG) │ 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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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日立落地型冷氣機 │ 無 │ 1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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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煎台(不鏽鋼) │60×60×30 │ 1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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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炸爐(不繡鋼) │46×60×40 │ 1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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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萬隆冷凍櫃 │178×170×234 │ 1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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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Haier冷凍櫃 │94×52 ×83 │ 1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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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瑞興冰箱 │122×80×205 │ 1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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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DEI-635冰箱 │122×80×205 │ 1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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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Marupin冰箱 │52×53×158 │ 1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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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不鏽鋼工作檯 │204×60×80 │ 1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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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不鏽鋼工作檯 │374×68×85 │ 1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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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不鏽鋼工作檯 │193×75×85 │ 1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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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威爾飲料機 │43×27×69 │ 1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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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