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76號
TPDV,101,消債補,76,201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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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力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612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17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8人,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6120元【計算式:(17+1) X10 X34=612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李慧芝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設籍於臺北市士林區○○○路○段220巷14號2 樓,卻另租屋居住於臺北市○○街5號1樓之原因,又何時開 始居住於租賃處?並提出99年6月4日起至100年6月13日止之 租賃契約及及聲請人2年內之繳納租金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臺北監理處之 債權是否已清償完畢?又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即非 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 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間借貸 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其配偶李慧芝及受其扶養之人丘黃秀蘭、丘 巧亘是否有領取政府補助,如有,政府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 補助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交易明細 )到院。
六、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9年6月至100年 10月及101年5月之薪資單(含法院代扣款項目)。



七、聲請人及其配偶李慧芝、受其扶養之人丘黃秀蘭丘巧亘於 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交易明細自99年6月5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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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