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台北市分會
法定代理人 蘇龍華
代 理 人 江如蓉律師
吳詩敏律師
莊凱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就本院一○一年度法字第二五號卷宗為閱覽、抄錄,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理 由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 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 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有所明文。依非訟事 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復興 實驗高級中學之當然董事,為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該財團法 人董事會於民國100 年10月19日召開第10屆第15次董事會議決 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等事宜,與私立學校法等相關規定是否 相符,聲請人有疑義,本件卷內相關資料涉及捐助章程修訂是 否合法,爰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抄錄、影印該事件之卷內文 書等語。
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台北市分會 100年11月4日婦北分秘字第100037號函等函文為據,且該財團 法人原為聲請人所捐助,有捐助章程在卷,經核聲請人之聲請 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就本院101 年度法字第25號卷宗,許可聲 請人為閱覽、抄錄,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